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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有哪些措施?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主席令[1996]第063號)第五十壹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與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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