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涉及:增值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壹)增值稅:
1、處置原有存貨或固定資產:出售、處置按照正常稅務處理;分配給股東,視同銷售。
2、存貨留底稅額:不予退稅。
3、重組性清算:不屬於增值稅範圍,涉及的貨物等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二)土地增值稅:處置房屋、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面附著物及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稅。符合條件的可暫不征收。
(三)印花稅:按規定繳納。
(四)契稅:按規定繳納,符合條件的可免征。
(五)個人所得稅(雇員):壹次性補償金、生活補助等,按照規定繳稅;破產壹次性安置費免征個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的剩余財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剩余財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投資額的部分,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