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官網資料顯示,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的。
(二)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購買物品的。
(三)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管轄範圍內納稅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職權向納稅人介紹經營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反規定要求納稅人購買、使用指定的稅控裝置的。
上一篇:稅務局玩手機怎麽辦下一篇:稅務師考幾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