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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職務犯罪

法律主觀:

稅務人員實施稅收職務犯罪行為,應當按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給予刑事處罰。稅務人員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違法違紀活動,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的總稱。稅務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為犯罪主體的職務犯罪,諸如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稅務人員均可構成。但刑法規定的只能由稅務人員構成的職務犯罪只有兩個罪名,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此兩罪的,依法應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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