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稅源管理情況的審查;
2、單位納稅申報的審查;
3、單位納稅登記的審查;
4、單位納稅鑒定狀況的審查;
5、單位減、免、罰狀況的審查;
6、單位補退稅的審查;
7、單位稅務違章行為的審查;
8、單位納稅票證和檔案的審查;
9、單位稅收任務完成情況的審查。稅務審計的定義如下:稅務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和納稅人應繳稅款依法進行的審核、稽查,包括審查納稅人是否按稅法規定納稅、減稅和免稅,有無偷稅、漏稅行為,納稅的依據是否真實,計算是否正確,有無弄虛作假、截留稅款現象,國家稅務法規和納稅紀律的執行情況。壹般都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的事後審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堅持中國***產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壹、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