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的顯著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通過互聯網從事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擴展數據:
工商實名認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申請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身份進行審查。
2.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時不具備工商登記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核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3.出具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誌,加載到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
中央人民政府-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