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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代理機構的法人必須是稅務代理人。

法律主觀性:

根據《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稅務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合夥人或者股東為稅務師、註冊會計師、律師,其中稅務師比例應當高於50%;(二)有限責任稅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股東;(三)稅務師、註冊會計師或者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股東或者執業人員;(四)稅務代理機構名稱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代理機構名稱重復。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夥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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