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參加民事活動,全面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接受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履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履行職責。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履行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履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合資、投資的企業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嚴格審查。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相關知識:
稅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承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稅務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和合夥稅務師事務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形式。
稅務代理機構應建立內部治理結構,制定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培養註重質量的內部文化。這些政策和程序應明確規定稅務會計事務所的質量控制責任。稅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質量控制體系負最終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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