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稅務師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4號,2010
文章
稅務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前,按不低於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3%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並設立專門賬戶進行核算。主要業務包括涉稅認證和涉稅服務。
第六條
稅務師事務所可以通過購買職業責任保險來提高抵禦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稅務代理機構購買職業保險,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計算如下:可抵扣金額=本年繳納的保險費×5。扣除金額大於等於本年度擬提取職業風險基金金額的,本年度可以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免賠額小於本年度應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數額的,按差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稅務代理機構從保險費中扣除職業風險基金數額的,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後1個月內,將保險單(含保險條款)復印件報送所在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省級註冊稅務師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