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或者代他人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購銷業務、接受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稅法規定應當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收稅款。這說明只有稅務機關才有權“代開發票”。
稅務師事務所主要從事涉稅服務和涉稅鑒證服務。
稅務代理機構沒有開具發票的業務權限,發票應在辦稅大廳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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