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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事項告知承諾制

法律分析: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壹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並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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