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二條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報表和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延期納稅申請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從納稅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