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提供舉報材料給被舉報人要被追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檢舉人的檢舉材料或者有關情況提供給被檢舉人或者與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檢舉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調離工作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壹條 檢舉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檢舉人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可以聯系公安機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