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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文書留置送達要求

法律分析: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代收人、代理人拒絕簽收,無法直接送達稅務文書的,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送達稅務文書。留置送達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人員或者其他第三方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被邀請到場的見證人填寫見證內容:“稅務機關直接送達稅務文書,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無法直接送達”字樣,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稅務文書留在受送達人處,即視為送達。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的,應當取得見證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資料。稅務人員不應作為見證人。必要時,可以制作《現場筆錄》或者視聽資料記錄留置送達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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