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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文書適用於留置服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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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訴訟中,相關法律文書可以留置送達。請問稅務文書可以留置送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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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中,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受送達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那麽,在稅務方面,是否也存在稅務文書留置送達的情況?下面,我們來看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的相關規定。

第壹百零壹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文書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直接簽收;如果我不在,我會交給和我住在壹起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的財務負責人、收貨負責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第壹百零三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名人拒絕在稅務文書上簽名的,受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理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稅務文書即視為送達。”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知,稅務文書原則上也應直接送達,但在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可以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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