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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文書送達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采取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視為已送達給當事人,並將掛號件回執粘貼在送達回證上存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壹百零四條

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稅收征管法及本細則沒有規定的,依照其他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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