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稅務文書的送達方式主要包括四種,分別為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壹百零壹條稅務機關送達稅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第壹百零四條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單位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壹百零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壹)同壹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
(二)采用本章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