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可以當場詢問被侵害人、其他證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人員,也可以到其所在單位、學校、住所、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提出的場所進行詢問。必要時,也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作證。
報案人報案後不願公開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立案登記時註明,並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