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途非正常損失,進價不計入采購成本,增值稅不計入進項稅。當然不存在轉出的問題。
3、自然災害損失不需要轉出。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變、變質等損失,不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此,納稅人的自然災害損失不需要從進項稅額中轉出。這壹規定較之前的規定有很大變化,有利於減輕受影響納稅人的負擔。
4.25萬元中,8%是運費,所以運費的入門成本是2萬元。賬面成本包含的運費為93%,實際含稅運費為2/(1-7%)= 2/93% = 2.1.5萬元。也就是說,原運費為2.15元,我們計入貨物賬面成本2.15 * 93% = 2萬元,計入進項稅2.15*7%=0.15元。
同樣,剩下的23萬元是農產品的入賬成本,而不是其收購價格。初始購買時,購買價款的65,438+03%為進項稅,87%計入賬面成本。初始購買價= 23/(1-13%)= 26.44萬元,26.44 * 87% = 23萬元計入賬面成本。
因為25萬元的賬面成本轉出時,進項稅也轉出,為0.15+3.44 = 3.5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