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壹)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五條,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公對公轉賬沒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