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已登記的公司因合並、分立而變更公司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