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壹)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