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首次違反稅收制度的處罰清單

首次違反稅收制度的處罰清單

法律解析: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稅務行政處罰事項清單公告,將“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全部銀行賬戶”等10項違法行為列入稅務行政處罰事項清單, 並明確首次列入清單的項目危害輕微、後果輕微,且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發現前改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壹條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代扣代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在按月扣繳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扣繳的稅款,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納稅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季計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季代扣代繳稅款。

  • 上一篇:北京個稅申報流程
  • 下一篇: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科長工資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