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的附屬設施不征收契稅。
庫房作為房屋附屬設施在房產證上登記的,其所有權轉移,按合同約定的總價計算繳納契稅。單獨購買房屋附屬設施的,按當地稅率繳納契稅。如果只是購買房屋附屬設施的使用權,則不需要繳納契稅。
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規定,對不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附屬設施不征收契稅。
今後,納稅人分期購買附屬設施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總價款計算繳納契稅。納稅人購買並負擔的附屬設施所有權單獨定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繳納契稅;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統壹定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