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協查函:由司法機關部門根據調查需要向其他單位發函請其協助調查,為兩個不同地點的部門之間,或者上級部門對下級部門之間的函件,要求對方予以協助調查,並有正規回復的公文。
2、協查要求:根據案情需要,具有針對性,內容包括委托方案件名稱、基本案情、已掌握的疑點或線索、初步查明的作案手法、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3、涉稅資料:應完整、準確,應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或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