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出口退稅權;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罰款;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