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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1、停止出口退稅權;

2、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罰款;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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