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壹般程序兩種。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壹般程序。在壹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