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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如下

法律主觀性:

稅務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a .案情簡單;b .事實清楚;c .後果輕微的違法行為及應受處罰的法律依據;d .給予的處罰較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壹條* *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 * *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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