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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的有

稅務行政處罰的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壹)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壹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壹種。因此,運用這壹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二)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壹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是指:停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壹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四)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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