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沒送達當事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