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稅務行政處罰行為,包括各種罰款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壹條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上岸之日起二日內上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置,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罰款;(三)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形式的;(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