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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批準

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各地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上述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務征收的管理,並且依其職權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十四條

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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