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說白了,就是找其上級主管“投訴”。
復議得先把稅繳了,把目前的爭議先在“下達指令”的這壹層級稅局該辦的事辦完,這樣才能申請復議,如果和該次查帳的稅局做好溝通,事實證據清楚,就不會出現告知書了對吧,壹但發出告知書,也就等同於這壹級的稅局要結案,證據已收集完畢,即使未來發生復議,“下達指令”的這壹層級稅局提交給復議的材料也就限於現有的材料;您可以申辯、也可要求聽證,要是結果仍然支持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的決定相同,您還是得先把稅和罰款繳了。
要復議就變成找其上級主管,如果不把稅和罰款交了,程序就不對;
如果大家都來這套,那基層稅局做什麽?每個案件都可以拖下去,反正無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