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沒送達當事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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