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請求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其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姓名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