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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聽證要求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範圍:國稅機關擬對公民作出二千元(含)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壹萬元(含)以上罰款的,必須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壹)至(四)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壹)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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