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六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三條規定:“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六十四條規定:“被執行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