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原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法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以法定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法律、程序法、形式法等。
2、公平公開原則,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行政處罰應當適當,處罰決定應當基於合法的考慮,防止以偏概全,使當事人能夠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予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和處罰程序;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設立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4.處罰相當原則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收違法行為,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是指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和制約;
7.“壹物不罰”原則是指稅務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進行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