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陳述權;
二、申辯權;
三、復議權;
四、訴訟權;
五、賠償請求權。
此外,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相對人應當享有如下程序性權利:
壹、聽證請求權;
二、申請回避權;
三、委托代理權;
四、質證權;
五、申訴權;
六、檢舉權;
七、申請分期繳納罰款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八、申請當場交納罰款權;
九、拒絕交納罰款權-行政機關未出具罰款收據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