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這裏的“相對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是指:相對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相對人有權要求聽證;無論是簡易程序、壹般程序還是通過聽證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相對人都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有權就行政處罰造成的任何損害請求賠償。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相對人的五項權利:1。發表聲明的權利;第二,自衛;第三,復議權;第四,訴權;五、索賠權。此外,在行政處罰程序中,行政相對人應享有以下程序性權利:壹是要求聽證的權利;第二,申請回避的權利;第三,委托書;第四,質證權;五.上訴權;第六,舉報權;七、申請分期繳納罰款的權利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八、申請當場繳納罰款的權利;拒絕繳納罰款的權利-當行政機關不出具罰款收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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