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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追溯時效是二年還是五年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偷稅行為發生五年後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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