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電子稅務 - 稅務行政復議的前置範圍是

稅務行政復議的前置範圍是

法律解析:復議前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應首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後的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壹條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在下列任何壹種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壹)被申請人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有必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中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中止執行的。

  • 上一篇:稅務師證書有哪些優勢?可以從事哪些工作?
  • 下一篇:稅務總局和稅務局面試時間壹樣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