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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受理案件中

既然受理了,就不會中途不受理,除非是申請復議的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或者是行政復議機構要求申請人補正申請資料和證據,而申請人逾期不補正則屬於放棄復議。

我猜提問者的意思應該是行政復議的“中止”而不是“中途不受理了”,所以給妳介紹壹下關於行政復議中止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第四十壹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的,行政復議中止:

(壹)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復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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