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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有多少時限?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

《稅務行政復議條例》第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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