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賠償是指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因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已發給予賠償的制度。
稅務行政賠償的特點有四個:壹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責任主體是國家;二是賠償義務機關是稅務機關——(義務主體是機關);三是賠償範圍是法定的,賠償方式和標準是既定的;四是提出賠償請求程序靈活多樣。
稅務行政賠償的要件有四個:壹是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管職權的組織或個人;二是侵權主體實施的職務行為違法;三是發生了客觀的損害後果;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稅務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有三個:壹是違法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二是違法既包括違反實體法規範也包括違反程序法規範;三是違法包括行政職權的行使明顯不當或裁量權的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