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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稅務行政賠償的期限

賠償請求人請求稅務行政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稅務行政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予以賠償;逾期不支付賠償金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金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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