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與賠償請求人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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