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 的程序:主要有實施條件、決定、實施及執行結束四大部分。行政強制主要是對有履行行政決定義務的公民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法律客觀:《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 (壹)至 (六)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