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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強制執行能否拍賣房屋

法律分析:可以。稅務行政機關對稅款和滯納金可以依法“自執”,“自執”的條件只有壹個,即只要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滯納金;不論納稅人是否提出復議、起訴,均不影響稅務機關“自執”權的行使。同時,“自執”的開始時間為繳納或解繳稅款、滯納金的規定期限後第二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扣款、扣押、查封、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

對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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