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訴訟有以下受案範圍:對確認納稅主體、納稅對象、納稅範圍、適用稅率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對征收稅款和收取滯納金的行為不服的;拒絕批準減稅、免稅、出口退稅、扣稅、退稅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